一、关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界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只是对不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四种情形作了排除,并没有对其体的标准进行规定,这里采用的是一个排除的方法。而且在新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中已对该条款作了失效或废止。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只有将其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进行对比,才能得出一般纳税的的界定标准:(一)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代理会计记账,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 代理会计,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规定:
从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 代理会计服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代理会计制度,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30万元以上的,如果财务核算健全,仍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