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失效或废止的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总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 企业增资步骤,不需要使用**发票,能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应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 企业增资标准,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规定:凡年应税销售额**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企业增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注册公司资本增资适用对象
初次创业注册公司:需要用适当较大的注册资金来展示企业规模并获得客户的认可 企业增资章程,在相当的一部分招投标业务中,对参与招标的企业是有注册资金限制的;
需要办理后置许可的等资质的企业:比如房地产开发公司资质申办必须有800万的注册资金,园林绿化暂三级必须是200万注册资金,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证办理的企业必须有100万的注册资本;